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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起诉离婚程序。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军婚?军婚是指夫妻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伍军人、复员军人、专业军人和军人,军事单位没有军籍的职工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能按军婚处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多年来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良好,非军人一方无重要正当理由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无法维持,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对军人进行思想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程序是第一次起草诉状。第二,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第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投诉和证据。第四,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武术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诉讼状复印件。第六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七开庭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判决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抚养子女。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对于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二、受理: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三、审理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1、《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起诉离婚的具体流程为: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答辩阶段;、审理阶段;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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