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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
被告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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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许多人也会质疑可不可以申请再审呢?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是认为不能申请再审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1、在法律依据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008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2012年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 2、无论是《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尽管《解释》条文似乎并未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再审对象之外,但就条文起草技术而言,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作列举,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裁定作了排除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讲,允许对该类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上述条文规定了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申请再审为避免挂一漏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就不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逐一明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诉的话,法院是不能安排开庭的,而且各法院的安排不一样,建议与受诉法院联系询问案件进展
网上有很多范文,可以具体搜索参考。一般格式为:标题: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居中;第二行空两格,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基本信息;退行,说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基本信息,退行,说明案件、一审法院、案件号码,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退行,明确上诉请求和提交额法院;退行,说明事实和理由;退行,提出本案的法律适用;退行,总结,再次说明诉讼请求;最后,写下这一点,上诉法院;退行,右下角写上诉人;退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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