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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
甲、乙双方生育子(女)壹人,现就子(女)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归甲(乙)方抚养。 二、1、从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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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应该由直接抚养方以孩子的名义向不直接抚养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婚生子女是同等的,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子女是父母对于孩子的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无论子女是否属于婚生,父母对于其都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在起诉状中需要写清: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联系方式以及地址。需要注意在诉讼中,应以孩子作为原告,自己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②诉讼请求,在这一项中具体写清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共计多少元、截止的时间; ③事实与理由:在这一点中,主要书写子女的出生时间、对方一直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事实。最后书写完以上内容后,签字写日期即可。
民事起诉状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号码:37028419*****00823。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地: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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