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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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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使用者于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支付当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正常收款月为当年8月,支付支付支付支付支付的开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使用者除了支付7月的支付支付支付支付金额外,还应支付从9月1日到10月9日共计39天的滞纳金。使用者支付到2011年6月为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使用者申报补充:(一)使用者申报月报补充。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3、从2011年7月开始,使用者未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每月27日(每年2月25日)之前进行月报补充。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社保滞纳金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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