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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常用攻击手段有网络扫描、口令攻击、计算机病毒、陷门、逻辑炸弹、特洛伊木马、搭线窃听、拒绝服务攻击等。如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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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手段: (1)数据欺骗:非法篡改数据或输入假数据。 (2)特洛伊木马术:非法装入秘密指令或程序,由计算机执行犯罪活动。 (3)香肠术:利用计算机从金融银行信息系统上一点一点窃取存款,如窃取各户头上的利息尾数,积少成多。 (4)逻辑炸弹:输入犯罪指令,以便指定的时问或条件下抹除数据文卷,或者破坏系统功能。 (5)线路截收:从系统通信线路上截取信息。 (6)陷阱术:利用程序中用于调试或修改、增加程序功能而特设的断点,插入犯罪指令,或在硬件中相应的地方增设某种供犯罪用的装置,总之是利用软件和硬件的某些断点或接口插入犯罪指令或装置。 (7)寄生术:用某种方式紧跟授有特权的用户打入系统,或者在系统中装入“寄生虫”。 (8)超级冲杀:用共享程序突肢系统防护,进行非法存取或破坏数据及系统功能。 (9)异步攻击:将犯罪指令掺杂在正常作业程序中,以获取数据文件。 (10)废品利用:从废弃资料、磁带、磁盘中提取有用的信息或可供进一步进行犯罪活动的密码等。 (11)截获电磁波辐射信息:用必要的接收设备接收计算机设备和通信线路辐射出来的信息。 (12)电脑病毒:将具有碱坏系统功能和系统服务与破坏或抹除数据文卷的犯罪程序装人系统某个功能程序中,让系统在运行期间将犯罪程序自动拷贝给其他系统,这就好象传染性病毒一样四处蔓延。 (13)伪造证件:如伪造他人的信用卡、磁卡、存折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没有人身攻击罪这样一个说法,依照规定人身攻击在法律上只是属于一种界限。涉及到人身攻击,一般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这是侵犯到了他人的名誉权,属于诽谤罪,侮辱罪。如果是使用殴打,对他人实施人身攻击,就属于故意伤害罪。
语言攻击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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