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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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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此可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 一、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发明创造应该归完成人,这里的完成人就是受托人; 法律这样规定既合理地维护了对发明创造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的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如何行使、如何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内容。正确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法律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之所以规定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基于其具有财产性权利决定的,而对于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则不能约定;另外法律之所以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研发人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又规定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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