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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有改过的痕迹,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该借条无效。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如果借条是伪造的,则没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借条是书写错误进行修改的,双方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则是有法律效力的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借条上有改过的痕迹,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该借条无效。随借条被改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借款本金,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故本金部分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债主篡改借条借条没有效,债主如果私自修改利息。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肯定无效的,只修改利息部分的话本金是无关的。债主的单方面修改行为是无效的,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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