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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
质押股权处理: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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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该孳息应当认定归质权人所有,但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且前述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期间股利由质权人收取,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押股权处理: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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