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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企业上年度亏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⑵企业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在50人以上),已经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减员或者少减员(以2015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⑶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信贷征信良好,但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
残疾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完善残疾人运动员补贴、就学、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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