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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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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贪污罪的构成特征:①侵犯客体是负责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也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①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②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已经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其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承包国有企业),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情节较轻,一般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三、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国有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匿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关于不同主体共犯的问题:罪名根据主犯的性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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