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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材料骗取补贴

2021-12-21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有关补贴或者奖励的,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追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不严格、违法经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调查本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户,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本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过度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罚:(1)通过虚假报告、虚假收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拦截、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拨付的财政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欺诈金融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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