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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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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天数折抵刑期,即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减去行政拘留的天数为犯罪分子收监执行的天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也就是说罪犯徐某的刑罚应从撤销缓刑的裁定作出之日起开始执行。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犯罪分子被行政拘留的天数,应该看成是在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因此应该折抵刑期。如果被行政拘留的天数不能折抵刑期,无疑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被判处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漏罪的都不会收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会撤销缓刑。
缓刑将被撤销,新旧犯罪将合并监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缓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悔改表现、再犯罪危险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停其刑罚执行制度。缓刑有一定的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缓刑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刑法》第七十五条的四项规定。同时,如果在考试期间未发现判决前有遗漏或重新犯罪,则可以认为原判刑不再执行,并在考试期满后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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