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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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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召唤的规定是措施类,不是强制措施类。因此,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没有强制性。《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嫌疑犯时,必须出示《召唤通知书》和调查人员的工作证明书。嫌疑犯到达事件后,必须在《传唤通知书》中填写事件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项规定,召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事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召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公安机关召唤后应立即询问验证,询问验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的情况复杂,根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验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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