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
主要应从以下三个因素来考虑: 1、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较小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关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解读《刑法》第176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此可见,从犯罪构成上来说,“扰乱金融秩序”是本罪的必要要件,而非选择要件。但是“扰乱金融秩序”在《刑法》第176条中,规定的过于弹性、粗略,给理解、适用带来了困惑。那么如何准确理解“扰乱金融秩序”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对“扰乱金融秩序”做狭义上的理解。扰乱金融秩序是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信贷秩序、金融市场秩序等种种有关金融秩序的上位概念,只要扰乱了其中的任一种秩序,必然就扰乱了金融秩序。根据本罪所要保护的是金融信贷秩序,因此“扰乱金融秩序”应该是扰乱或者冲击“金融信贷秩序”为宜。其次,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理解要区分造成程度的差别。诚然,一旦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业已在一定程度藐视或侵犯了了“金融秩序”。但在认定为该罪时应做区分:重者达到了本罪可罚性程度,则做犯罪处理,若轻者未达到本罪可罚性程度,则只能以违反行政法规处理。至于如何确定“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的司法文件性质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扰乱程度达到本罪可罚性的“金融信贷秩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8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