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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后户口是否还是本集体的农村户口可以再迁

2022-02-11
因根据当事人的集体承包土地被收回的原因而定: 1、当事人是因为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而被回收该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户口也就不再是本集体的“农村户口”了; 2、当事人是因为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被回收该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是不会改变当事人的户口性质的(户口只是在迁入地登记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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