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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质量法的关于起诉时效期间的规定

2022-09-13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此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同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此条规定要比民法通则的规定长一年;但是,起算日期同民法通则一样。产品质量法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完全一致。民法通则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引起纠纷的诉讼时效,即包括对销售者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提出的违约之诉,也包括因产品质量提起的之诉,而产品质量法规定仅适用产品责任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这一种情况。也就是说,对于产品责任问题的侵权之诉,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的规定应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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