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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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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者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醉酒不是法定免除责任的理由,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醉酒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法律处理时会按照正常的犯罪行为处理。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酗酒行驶机动车的,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构成危险行驶罪,隶属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喝醉酒后驾车、飙车和其他危险的驾驶行为造成重伤而死亡案频繁出现,社会和舆论要求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呼声日益增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仅仅因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肇事的,在2009年1月到8月,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我国的城市化过程和汽车数量急剧增加的加速度,危险驾驶行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也急剧增加,而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框架下,危险驾车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实际结果发生和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的通常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严重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做出定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人们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无疑是对人民群众意愿的积极回应。醉驾就是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毫升存在80mg以上的酒精浓度,所以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此时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需要行为人对此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赔偿,应当承担大部分。
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预防犯罪,控制酗酒,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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