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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领养孩子的,需要带上相关的收养人本人资料等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证明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资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及以下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能力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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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参考法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公民领养孩子的,需要带上相关的收养人本人资料等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证明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资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 4、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6、被收养人入住福利院的审批表、收养协议、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7、福利机构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寻亲公告(有效期60天)。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英寸合影照片2张。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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