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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传承人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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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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