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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构成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目的,以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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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其实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所以既有一般诈骗罪的共性,也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备的特殊性。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用于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和财产;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人或单位实施诈骗行为,获取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也可以是为了购买某物。就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包容的法律,属于特殊法律。因此,以诈骗方式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犯罪分子的行为违反集资诈骗罪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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