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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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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经过补正之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均应予以受理。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条款彻底改变了旧法有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即不作被告”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乃至整个行政救济法的基本格局都将产生实质性影响,被学者归结为“可能是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冲击最为显著、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个条款”。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共同被告”创举是立法者为扭转行政复议维持率过高窘境、倒逼其成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的一种有益探索。不过,新《行政诉讼法》公布之后,“共同被告”的制度设计还是遭到了不少质疑和批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尽管于理不通,但新《行政诉讼法》还是回应了‘民粹’的呼吁,在原有共同被告制度基础上,创设了一种不是基于同一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共同被告情形”。?希望能够解除你的疑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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