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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 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即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
1、可以通过重新办理一份公证将原有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在遗嘱公证后,又另外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则在二份遗嘱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上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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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要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2、《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公正遗嘱可以变更和撤销。 公证遗嘱效力的确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即便公证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其他形式遗嘱,也会因为其经过公证,而存在优先效力,如果上述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继承人则需要根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因此,此时,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需要通过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来实现。 但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删去了上述规定,即: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遗嘱人可以通过在后的遗嘱,来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并不限制在后遗嘱一定是要公证遗嘱的形式。 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变更撤销已经公正过的遗嘱的方法: 1、订立人立新的公证遗嘱,然后撤销或者变更原遗嘱; 2、订立人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或撤销原遗嘱的声明;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才能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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