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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捕后可以不逮捕,因为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逮捕后三到六个月左右会判刑。 二、《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规定如下: 1...
法院在审理阶段可以决定逮捕。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批准侦查机关的逮捕申请;在审理阶段,法院可以决定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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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37天后,在调查拘留期间,不需要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与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我国法律对检察院不批捕多久结案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检察院不批捕,最长37天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二个月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是,如果经批准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还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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