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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委托实施...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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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四)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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