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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标价格或者协议收费价格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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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交付物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启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质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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