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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两份主体不一致需要哪些法院

2022-10-08
两份主体不一致的销售合同的效力确认,适用于以先情形的交易原则,即以先予权、先取权、先决权来确认。《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先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该条,应该理解为:该条司法解释条款,其实是对《物权法》中关于动产交付的一种明确和肯定。对于动产,当出现“一物多卖”情形是,遵循的是‘受领交付’>‘先付款’>‘先签合同’”的顺序。当然,这种顺序也有个前提,那就是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这是一种公平的表现,当然对于那些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合法买受人而言,他们也可以依据本解释的第三条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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