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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
(一)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对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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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或者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等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有以下标准: 1、主观上,行为人有故意伤害; 2、客观上,必须有身心侵害,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频繁虐待、恐吓等。 3、上述行为应持续、长期,不得有轻微伤害、殴打或普通家庭纠纷; 4、其他标准。
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法律界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有人将家暴定义为:密友间的高压控制,其形式包括:肉体、性、言语和或精神上的虐待或威胁,虐待者经常采用经济虐待,隔离孤立,恫吓、威胁等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笔者认为只要客观存在以上的任何一点,就表示你的人身安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一、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有以下主要方面:1、从性格上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性格软弱,独立自主能力不强。2、舆论上的压力,中国的传统是家丑不外传,受到侵害不敢讲出来,更不敢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怕面子上过不去。3、现实中对于惩治家庭暴力方法力度不够,目前适用法律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虐待等条款,没有专门法律立法,使受害人在受暴之后往往在告与不告的问题上举棋不定,或者是告了之后,家庭暴力的侵害者4、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大多经济较为困难,使他们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需要社会各法律援助机构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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