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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七十四条: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根据《》第一百七十四条: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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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七十四条: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第一百七十四条: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制定合并计划。2、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决议。3、双方签订合并协议。4、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通知债权人并宣布。6、注销、变更和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在的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成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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