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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
缓刑除了党政领导职务、参军、大公司的领导等法律不允许,其余工作通常可以做,原来有单位的甚至可以保留身份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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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患白血病的儿子,不是缓刑的条件,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否则,不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要看具体是什么病。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可以。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曲解了国家教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缓刑考验期不能算作服刑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其范围是特定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指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这几类。正在服刑指因犯罪被判刑后,在监狱或少管所服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实际是一个依法确定的考察期,在该期限内的罪犯,如无新罪或发现漏罪,或无严重违法行为,只要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对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亦不能折抵判处刑罚的刑期。因此,缓刑期并非刑期。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根据该法规定,你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升学的权利,不应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 基于以上理由,你可与教育主管部门交涉,请他们近快改变决定。如还不行,你可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信会有理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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