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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通过其他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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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属信息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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