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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二)...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开展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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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车属单位或车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或者驾驶证信息、修理项目和部位,送修时间和收车人姓名,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不得为承修车辆进行改装或出具虚假维修、维护证明。
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有关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全市。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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