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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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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惩罚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量刑标准为: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士军属生活补助费、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的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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