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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 ②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
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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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并购贷款“借道”上海联交所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将并购贷款期限最多延长至7年。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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