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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这里需要看土地的性质才好分析补偿(不是赔偿)的问题。如果属于荒地,那么,根据《宪法》第九条规定,荒地可能归属国家,也可能归属集体。这里需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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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入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对农民世代以其耕种的土地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生活方式的法律体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由于农村家庭对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方式、期限、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集体土地承包上按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由于家庭承包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国家应依法以安置补助费的形式对永久失去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安置。 在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使农民永久失去起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基本能够使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但在实践中,在对政府的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或者人为因素,使个别农民或部分的利益受损,从而酿成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当对征地补偿的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更多的人会开始关注相关的国家征地补偿如何分配的问题,其实对于一些土地上的附着物或者是青苗等,一般来说都是归土地的使用权人的,当然安置补偿也是归相应的拆迁户的,但是对于相应的土地的赔偿,需要分情况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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