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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书面答复信访人;(二)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以及检举或者控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三)信访人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提出求助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答:在我国,除了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外,各行政机关依法也承担大量的涉及本机关职能工作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做好信访工作,事关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的信访事项,应当积极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不属于卒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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