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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彩礼钱应予退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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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离婚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彩礼通常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大量的金钱或有价值的财产。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退还彩礼。 但对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或有子女的情况,彩礼可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金额不断增加,从金银首饰到汽车、住房和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加,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多。应对日益增对的返还彩礼纠纷案件,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全盘考虑,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满足以下情况可以要回彩礼: 1、两人未登记结婚,在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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