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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
一、对于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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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达成的一种暂时和解,即给企业一定时限让其对其资产和经营重新整合,看能否起死回生摆脱破产状态; 2、破产重整也是为了给企业一个机会,毕竟恢复生机的企业有可能更好的清偿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3、如果进入破产重整状态,为了保障企业能够以最轻的负担开展恢复工作,即使部分债权人对企业的某些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从而可以优先受偿,但是在重整期间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收到限制的,即他们不可以在破产重整期间对其享有担保权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从而提前受偿,因为这样会影响整个企业的财产状态,从而影响重整过程的稳定顺利进行,也就是影响了其他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保护的可能性。如果你对于破产重整对债务人应该怎么处理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企业破产法》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 2、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保物权享有人可以在破产分配中直接就该担保物权获得优先清偿,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就担保物的价值清偿后仍不能全额偿还的,剩余债权可以普通债权的形式申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款、罚款及普通债权,但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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