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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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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8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对于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监管问题,股转系统表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在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需要在验资完成后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备案。 在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股转系统在信息披露审查理念上,将主要遵循完备性审查原则,重在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为落实《重组办法》中自律监管职能的要求,将在原有的信息披露程序基础上增加一道审查环节。 具体来说,公司在申请暂停转让时,会事先确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且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T日)与最晚恢复转让日间,应当有至少9个转让日的时间间隔(即最晚恢复转让日不早于T+9日),从而保证首次信息披露的时点(T+2日)与最晚恢复转让日(T+9日)间至少相距7个转让日。由于公司从申请证券恢复转让到实现证券恢复转让还需两个转让日,上述时间安排保证了股转系统有5个转让日的时间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如5个转让日内股转系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示同意,公司可以正常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恢复转让;如股转系统发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存在问题,则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应当视情况申请推迟最晚恢复转让日就是对新三板新规剑指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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