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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尊重自然、遵循规律、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做到恢复功能与发展提高相结合,自力更生与多方参与...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救援队伍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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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重大活动预案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演练。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将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该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或者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的意见。
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公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动态信息;(二)组织公民参加抗震救灾;(三)情况紧急时,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四)其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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