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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2022-05-06
咨询者你好,关于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二、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目前工商对你采取的措施应当是查封、扣押措施,只有在工商部门作出处罚措施后,而你们却没有去履行处罚时才会对扣押的商品进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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