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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证据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来按职责提供。可提供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种类。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能作为定案的...
1、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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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犯罪一般必须有以下几方面的证据: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办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主体身份。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1)证明行为人身份、职务的证据;(2)证明单位性质的证据。除此之外还要有行为人自然方面的证据,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等。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办理贪污案件,应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证据包括:行为人供述、账册等书证,赃款用途证据等。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赃物具体用途和去向不影响对贪污的认定。但在基层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所以在查办贪污案件中,赃物的去向也是定罪的主要证据之一。3、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证据主要指非法占有的财物系公共赃物的证据,有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和犯罪的影响、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4、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证据具体包括证明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的证据;证明贪污数额的证据等。5、有关犯罪情节的证据。犯罪情节与量刑处罚紧密相连。对于办案中认定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数额、法定从轻情节、法定减轻情节、法定从重情节、法定免除刑罚情节、酌定从重情节、法定从重情节等以上几个情节中除犯罪数额是犯罪事实的一个方面,后几个情节的证据一般包括后果危害、社会影响、认罪态度、悔改表现、自首、立功、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方面的证据。
传说中的铁帽子王出现了。此贴必火顶《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产论,否则不成立贪污罪。1997年刑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拓宽了公共财产即贪污对象的范围。虽然如此,实践中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仍不时出现种种特殊性,引起定性上的分歧。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等)上,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的案例毕竟存在,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各种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并未改变,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属于公共财产的不动产自然能够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而且,对于非法侵占不动产(如房屋)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理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其是否实际控制了房屋。 二、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公共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如电力、电信密码、知识产权等,如果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很少有人将其归为贪污罪之列。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物应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因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是国家、集体投入一定资金,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加以开发和生产的,这种物质具有商品的两重性,其被非法侵占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亚于有形财物被非法侵占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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