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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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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蔚生(男)尹莉(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A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A4岁。1998年,尹莉再婚,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A的生活中,张灿与A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A的行为。1999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A十分喜欢,每次探视,A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A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A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A,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A由蔚生抚养。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A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A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A的意见。代兰表示十分高兴与A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A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1、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2)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2、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相关案例: 张某(男)与刘某(女)2005年4月,通过北京市某区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1.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所购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1302室商品房产权归女方张所有,贷款归女方继续偿还,离婚时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42万元。 刘某虽然如约向男方支付了42万元补偿款,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张某却不配合刘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刘某心里十分着急,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时,交易中心告之刘某,虽然协议房屋归刘某所有,但这个协议需要经过房屋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主贷人变更的手续。刘某又跑到房屋抵押权人上海市某银行,要求变更主贷人,被银行告之,需男方张某一起办理方可,或由男方张某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刘某无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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