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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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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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