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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再开庭的可能性,再委托刑事律师意义不大,因为最重要的质证、辩论程序已经结束,即使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如果他没有质证,也有可能被...
刑事辩护方面的,面谈更好。亲耐心看待下面内容,字字玑珠。——为您解答的是大同律师冯晓利,我的解答基于您的陈述进行的法律、经验分析,因为案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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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可分三种情形:(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侦查终结、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机关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的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写清证据内容,证明目的,在法庭前准备好自己的观点和相关内容
刑事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会见,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安排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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