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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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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应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因停产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部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所支付的生活费。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比如该公司是按月开工资,比如每月10日开工资,我们理解为本月10日到下月10日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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