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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不是太明确,我作行政诉讼七八年了,应该可以帮到您,请您再明确下问题,什么是二审变更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就九十条至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再审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可以不开庭。上述的情况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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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作为再审申请处理。不过,如果:1、原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再审申请人可以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可以的,这是另外一个行政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只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合法性与合理性都审查,但是你看看别过复议期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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