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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1、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活场所的民事法律关系,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2、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 3、但由于被宣告死亡人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不一定是下落不明人的真正的死亡。 4、被宣告死亡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使该公民民事主体资格、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恢复。 6、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7、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以及离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其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8、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一般而言,被告是民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但是又是原告的一个诉讼选择。原告对被告有选择权,选择往往夹杂着主观因素,正是因为原告在选择被告时是基于其利益、认识等因素,因此难免发生错列被告。而要界定错列,从其反面理解可能要更好分析。正确的被告选择是既有实体法的依据又有诉讼法的依据。从这一角度而言,凡是没有实体法依据或者诉讼法依据的都是错列被告。比如被告不明确很显然是程序法的错列。而遗漏被告则是从实体法来理解的。当然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却将被告的名字写成了错别字,将被告李“甲”写成了李“贾”。 通常而言,被告的错列存在着三种情况, 一是列错, 二是多列, 三是少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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