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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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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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