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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边界?

2024-11-18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独立性作了特别规定。如果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并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那么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法律上,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这主要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与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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