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
安全责任书模板甲:xx装饰公司乙:1、入场施工许可:乙承包的装修施工项目,经甲批准签署本责任书后,甲有权禁止乙入场施工。二.施工人员管理: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与甲方协调本责任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2、乙方应承诺所属施工人员不涉嫌犯罪,并提供完整的身份证明。3、入场施工人员应按有关管理规则办理相关证件。4、乙方所属施工人员进出甲方时,应自愿服从甲方门岗检查、登记,接受保安检查。5、每天规定时间内施工完毕后,施工人员应立即撤场,不得无故停留,不得从事与施工内容无关的活动。三.施工现场管理:1、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实行安全措施。2、乙方工地的各种作业,如有必须符合与甲方签署的协议内容的违反,甲方有权命令停止。3、乙方施工区域应封闭管理,按有关要求包围围板等,不得影响周边机构整体形象的所有施工器材入场后,施工机构自负保管责任,丢失、损坏,甲方不负责任。4、乙方施工人员撤场前,应配合甲方进行内部设施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将所有乙方自有设施撤离施工区域。5、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使用施工现场以外水.电设施,不得在施工现场以外存放施工器材或工程垃圾。6、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乙方或其所属施工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其缴纳50-500元违约金,直至责令其停工。四.消防安全管理:1、甲方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监管方,乙方为装修施工执行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2、乙方负责其所承包装修区域内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前明确指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通知甲方具体职务和联系方式等。3、乙方负责对其入场者进行频繁的防火知识教育,包括火灾报警程序、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施工动火程序的规定等乙方需要在施工现场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用水。4、工地非吸烟区严禁吸烟,违者甲方有权处罚。5、乙方需要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加热工具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必须每天检查施工用电情况,每天施工结束后关闭电源。6、乙方必须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乙方必须严格控制稀有材料。汽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甲方保安部门批准,乙方指定负责人。专用保管,当天施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保管剩馀易燃易爆物品。7、乙方应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所有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材料应放置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应立即清除。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安全部巡逻人员的监督检查,立即整理存在的不安全危险。9、乙方应制订安全防火制度,由乙方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报告甲方。10.施工时,应立即清扫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用明火事先申请审查处理动火证,作业时配备充分的消防器材,由负责人负责管理,作业后认真清扫现场,不留火灾危险。11、工地灭火器材应放置明显位置,不得挪用。12、保证施工用电安全,各种电器设置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严禁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工作结束时对作业部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13、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室内照明禁用碘钨灯,各种照明灯必须与易燃物有0.5米的距离。14、乙方应指定一名现场施工人员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施工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私人财务,严禁私拿公物,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与本工种施工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品。15、凡施工所需的各种用电设备及动用明火,须在使用前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各种特殊职业的监视证、许可证,准备检查。5、事故责任:乙方承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责任书相关规定,坚决执行施工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保证施工中消除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向安全监察主管部门申请
追究法律责任。以上未完成,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商解决。甲:x装饰有限公司。。。。。乙:签字(盖章)。。。。。。。。x装饰有限公司。我签了字,盖了章。我的月亮。我在这里。我在这里买了一些东西。我在这里买了一些东西。我在这里买了一些东西。我在这里买了一些东西。甲:x装饰有限公司。我在这里买了一些东西。我在这里买了一些东西,甲:x装饰有限公司。我在这里买了一些东西,甲:x装饰有限公司。我在这里买了一些东西。我在这里,甲:甲:甲:甲:甲:甲:x装饰有限公司。我在这里,甲:我在这里,甲:甲:甲:我在这里我在这里,甲:甲:甲:甲:x装饰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